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医疗费:医疗费赔偿一般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为准。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进行鉴定。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费的日期应根据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以及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乘以住院天数给予补偿。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由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来确定。5.交通费:一般应按公共电(汽)车、火车硬座、船舶三等或以下舱位等收费标准计算交通费补偿。但除非伤情危重,交通不便或者当地没有这种交通工具(船)。6.住宿费: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床位不足或其他原因确需等待治疗,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往返家中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应补偿其本人及必要护理人员的住宿费。7.营养费用: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费用可酌情补偿。8.伤残赔偿金: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伤残赔偿金。9.残疾矫治器费:因残疾需要准备具有补偿功能的矫治器的,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矫治器的使用寿命等因素,按照流行矫治器的费用计算补偿金额。10.生活费:依靠被害人实际扶养的人,是指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其他生活来源之前,实际扶养、抚养、抚养的人。11.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痛苦或身体残疾或死亡,也给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03010第六条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对于器官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当天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残疾受害人的护理等级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第九条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员就医或者转送医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去外地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第十一条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2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的一般标准如下:1。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的单据或病历、处方为准。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进行鉴定。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费的日期应根据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以及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乘以住院天数给予补偿。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由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来确定。5.交通费:一般应按公共电(汽)车、火车硬座、船舶三等或以下舱位等收费标准计算交通费补偿。但除非伤情危重,交通不便或者当地没有这种交通工具(船)。6.住宿费: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床位不足或其他原因确需等待治疗,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往返家中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应补偿其本人及必要护理人员的住宿费。7.营养费用: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费用可酌情补偿。8.伤残赔偿金: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伤残赔偿金。9.残疾矫治器费:因残疾需要准备具有补偿功能的矫治器的,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矫治器的使用寿命等因素,按照流行矫治器的费用计算补偿金额。10.生活费用:依靠的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03010第六条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对于器官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费可以计算到致残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起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护理费用应当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残疾受害人的护理等级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第九条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员就医或者转送医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去外地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第十一条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