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

去咨询
骆守喜
林肯
福特
好评
5.0
服务客户
2207
从业时长
13.57年
技师骆守喜,从业时间13.57年,累计服务用户2207,好评率5.0,我擅长维修林肯、福特
2018交通事故营养费用补偿标准交通事故营养费用补偿标准是恢复健康的必要费用。应该包括购买补品,住院期间喝汤的适当水费等。在当今的日常生活中,在人们广泛关注生活质量和营养补充的前提下,与受伤者的营养费用相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必需的营养品。因此,医疗机构的意见应当作为需要支付营养费用的营养品范围和等级的参考。交通营养费补偿标准1。营养费根据受害人残疾情况:如果伤情明显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人受轻伤以上的,应当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自受害人受伤之日起至伤情基本恢复之日止。2.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请法医做个鉴定。医疗机构的意见是《解释》规定的前提,供参考,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准。医疗机构未能出具营养意见的,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营养费用不予补偿。交通事故营养费用赔偿=营养费用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酌情花费的金额。另外,营养费的补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60%计算。需要增加营养的一些常见情况(1)外伤或手术中出血较多者(一般400 ml以上);(2)老、弱、重伤;(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如胃部分或全部切除、肝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4)其他原因引起的消化吸收功能障碍;(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状态、昏迷;(6)大面积烧伤者。交通事故营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24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残疾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所以营养费用的多少可以参考两个方面来确定。即:1。基于身体损伤程度,身体损伤程度可以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造成伤残的,可以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等级证书认定。受伤程度越高,营养成本越高。2.以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比如在注明需要加强特殊营养时,可以认定存在营养费用的额外负担。营养补偿款谁来出?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司机是车主,所以司机有责任赔偿。2.驾驶人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运输任务,因违法驾驶造成事故的,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当由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但道路交通事故是因驾驶人违章驾驶造成的。因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和驾驶人的主观过错,规定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3.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的,必须通过汽车交易市场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车主或者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到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机动车转售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赔偿 医疗机构出具营养意见书,不经过审查和质证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参考,不是依据。由于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和医疗市场竞争的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准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相关问题回复】1。交通事故赔偿中营养费的话一天多少钱?【答案】因为中国的营养水平足够满足需要,所以一般不收营养费。如遇特殊损伤或体质,需经医生建议后方可申领营养费。营养费每月为当地平均收入的40-60%,保险公司一般按30元/天计算,视灾民实际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而定。2.交通事故赔偿中误工费和营养费的标准是什么?【答案】交通事故赔偿中误工费营养费标准为无特殊情况一天30元。误工费,如有支付,按工资补偿,低于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补偿。护理费,营养费,每天30,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营养费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3.交通事故中的抚养费赔偿期限是多久?答:营养费用的补偿期限是康复所必需的,所以期限的确定应该是从损伤治疗之日起至基本康复之日止的必要营养费用。
查看更多
相关推荐
相关问答
更多案例
奥迪车发生交通事故车窗贴膜也要赔偿吗
武中强
维修技师
路虎 宝马
发生交通事故 把人撞了 对方没受伤 双方达成和解 事后可以追加赔偿吗
罗洋洋
维修技师
奥迪 宝马
发生撞人,赔偿加医疗1300.交强险可赔偿吗?
常金杰
维修技师
起亚 北京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报了警,车拿去修了,但我的车子过警,保险会赔偿吗?
邱俊一
维修技师
丰田 马自达
车主反应车子和对方车辆出事故了,对方全责,保险会赔偿自己车吗?初步诊断是对方全责,不管有没有保险,对方都需要给你维修车辆
更多问答
关注
骆守喜
林肯
福特
好评
5.0
服务客户
2207
从业时长
13.57年
首页
新能源知识
行车技巧
用车保养
技师课堂
©2022 汽车大师 京ICP备1401
网信算备11010809155220124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