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交通事故精神损害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只有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随车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才能投保此附加险。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伤残、死亡或孕妇意外流产的,受害方应当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法院判决,保险人在扣除因交强险导致的赔偿部分后,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免除:(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不承担责任:1。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2.被保险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碰撞事故,只是由于惊慌失措,导致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孕妇残疾、死亡或意外流产;3.法院调解书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由被保险人承担;4.保险责任不包括的其他损失和费用。(2)交强险应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赔偿限额: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赔偿: (一)根据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2)在单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在单独为船上人员投保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船上人员的精神损害;同时,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船上人员责任险时,对第三者和船上人员的精神损害,由保险人负责赔偿。(3)本保险每笔赔偿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