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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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负责。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二。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指公安机关逃逸或者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的行为。由此,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推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何种交通事故责任。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事故发生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和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有条件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但并不是每一方都有上述行为,即推定其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上述行为,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认定。只有在公安机关因上述行为不能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能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推定其负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推定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承担次要责任。3.交通事故责任模糊无论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还是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公安机关都是具体确认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但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仍存在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充分证据证明,部分违法行为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在当事人的一些违法行为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否定这种违法行为的存在。因为这种违法行为的存在可能会改变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所以否认这种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引发纠纷。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具体认定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应“模糊”认定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负责。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第六十一条涉及当事人的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一方要对交通事故负责,那一定是其行为造成的,没有实施行为的一方不会对事故负责。(2)因果性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了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只有那些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3)通行权原则。路权原则是区别对待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遇有交警现场指挥,交警应听从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适用《民法通则》第120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二条多次转让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负责。当事人请求最后转让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名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当事人请求名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登记的,应当与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拼装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其他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负责。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损害,当事人请求试乘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引航员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引航员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责任。第七条因道路管理养护缺陷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经营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公路经营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养护义务的。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43条的规定。第八条设计、施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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